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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官,我已经把赔偿款汇入法院账户了,可以解除对我的限制消费令了吗?”为躲避执行“销声匿迹”6年的李某,却被一纸“限消令”逼现“原形”,现身法院缴清执行案款,一见到执行法官便急忙恳求其解除“限消令”。
据悉,年6月,家住云南省的胡某经工友介绍远赴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某镇找工作,后为李某所雇请成为其工人,协助砍伐桉树。某日,胡某在砍伐桉树时不慎摔伤,并被送往就医。后胡某要求李某赔偿其误工费、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,李某不同意,以已支付其3个月营养费和生活费合计元为由拒绝。双方多番协商无果,胡某遂诉至新丰法院。年7月,经新丰法院审理,认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,判决李某赔偿胡某各项损失.97元。
判决生效后,李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,年1月,胡某向新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立案后,执行法官多次与李某沟通,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,每次李某都以“我没有钱”、“我不是山林老板”等各种理由搪塞法官,对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熟视无睹。由于李某故意躲避法院传唤,外出逃避执行,法院无法查悉其行踪,且法官通过多种方式查找均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,遂于同年5月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。
年7月,胡某向法院提供李某在新丰县某镇有一幢房屋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,并申请恢复执行。该案依法恢复执行后,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到法院协商调解,李某却拒不到庭。执行过程中,法官经查发现李某除有1辆摩托车(已查封但未找到实物)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,便连续多日到李某户口所在地蹲守,但亦未找到其本人。后法官走访李某所在村委会,发现李某是做木材生意的,经常去外地谈生意,故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,以此寻得促进案件执结的突破口。
近日,准备去贵州谈生意的李某,在购买高铁票时,被告知其已被新丰法院限制高消费,无法购买高铁票。得知此情况后,李某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,表示愿意履行生效判决义务,希望尽快解除其高消费的限制。日前,李某“灰头土脸”地到新丰法院全数履行了给付义务,该案顺利执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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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